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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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人民立场的社会主义法治观

  作者:曹宇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官方微博

  

  11月16日至17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的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屋建瓴、视野宏阔、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发端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做了系统性、创造性的阐发,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系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属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鲜明表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这种人民立场有别于中华法系传统的“民本”思想,也不同于西方启蒙思想的“人民主权”理论,而是强调人民作为社会主义主人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中发挥主体性。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人民的事业”,人民主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基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之上的法治体系,不同于西方法治的代表理论和选举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国宪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统一管理国家事务。人民作为法治的政治基础贯穿了立法、司法、执法乃至法治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切为了人民”的政治目标,“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其次,人民的高度参与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路径。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性思维,将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并列,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依靠人民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证了人民在法治建设过程的主体性。在立法环节,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调研与咨询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充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性;在司法环节,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公开、建设智慧司法等,保障司法为民的原则在司法过程中得到落实;在执法环节,通过探索“枫桥经验”等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完善申诉、听证、公开制度等,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培育人民法治精神,维护人民法治信仰。

  再次,人民群众的法治精神与信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将“全民守法”作为法治建设的方针路径之一,培育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通过进一步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价值取向,使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为,实现全体人民的共享共治共建,“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也就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实现。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施效果以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获得感为检验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通过法治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社会主义法治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基本立场,通过法律的制定、运行与实施将人民的共识凝聚为抽象的制度条文,使法律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

  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理解、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时,都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克服片面主义、职业角色和惯性思维的影响。大学在法治思维的普及性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新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上,如何引导其树立人民立场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是高校思政教育中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