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

国立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计划书

这是一份民国时期北大法学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形成于1945年11月4日,它着眼于复校后北大法学的发展,总结了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弊端,提出要直面当时中国法治素质不高¸法律与实践脱节严重¸法律法官威信很低的现实,改革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培养范围¸提升法学研究能力等主张。基于这些主张,规划中提出要建立独立的法学院¸延长学习年限¸充实法学研究机构等措施,对每一个措施都详细陈述了理由。时任校长胡适,代理校长傅斯年,具体起草人不详。本书收录的是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11月4日修改编制的文本。

(一)法律教育应有的认识

过去将法律学系视为法官训练班,将现行法条之能机械的适用,视为法官唯一应有的训练,乃吾国三十年来办理法律学系的最大错误。因为在一个法治素养不甚高的国家,在一个法律与现实脱节甚远的社会,机械的适用法条,非仅使人民为求达到所期望的公平而另向法律之外找办法,并且使人民对于素不信任的法律与素不重视的法官,更加强其鄙视的程度。吾国推行法治将近四十年而未成功,历史背景与社会环境,固为其要因,而法律教育的失败,亦难辞其未能辅助实施法治的过咎。

为了挽回法律与司法者的威信,对于法官的训练,将不能仅限于现行法条之灌输,而必须使其对于社会,多加认识,对于有关适用法律之其他社会科学,多加了解,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多作成能惬合人心的判决。

为了确立法治的基础与树植推行法治的人才,今后法律学系,将不仅限于司法官的训练,而必须将法律教育普及于其他一切与执行法律有关之人员,使其在执行法律的时候,确能了解法律奉守法律。

为了调和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促使法律与社会的和谐,法律教育的范围,不能仅限于现行法的研究,而必须扩及于古今中外法学理论以至法律与现实社会间关系的探讨;法律教育的目标,亦不能仅限于执法人才的训练,而必须着眼于能指导立法与司法之法学家的培植。

本于上述的认识,吾人提出下列二原则:

(二)法律教育的原则

第一原则 修业年限与学科分配,应有其独特性。

理由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不同,正如医学之与其他自然科学相异,医学治疗人类生理上的失常,法学纠正人类社会中的病态,医学训练的不当,会发生庸医杀人的情形,法学教育的失策,亦会造成恶法害民的结果,因此就对于人生的关系言之,法学与医学,实殊无二致,现制医学教育可以独立成为学院,有其独特的修业年限及课程编制,若不能扩充法律学系为法律学院(Lawzshool),至少对于其修业年限与课程编制,亦应承认其独特性,而允许与其他学系不同,并且法律学系课程的繁重,绝非其他学系可比,而研究法学所需要的知识,其广泛的程度,尤与其他学系不同,现制将法律学系之修业年限,与修习学分,与其他各学系划为一律,就立制之意义言,实无存在的必要,就现制之结果言,尤难免有粗制滥造之讥。

第二原则

研究工作,应确定下列三大方向:

(1)介绍西洋法学名著与各国法典;

(2)整理中国旧法制与旧法学;

(3)调查法律实施之情形。

理由吾国现行法典多仿自欧西,与吾国故有之风俗习惯不同,与现时之社会环境亦脱节过甚,如何使现行法典能适应社会,能使社会得于法律秩序中进步,实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而此种问题之必须解决,更确定了当前法学研究的任务。

吾人认为:

现行法既多仿自西洋,便必须多多介绍西洋法学名著与各国法典,以为了解现行法的资助。

现行法与故有之风俗习惯不同,便必须从速整理中国旧法制与旧法学,以为沟通现行法与旧观念的基础。

现行法与社会脱节过甚,便必须加强法律实施情形的调查,以供今后立法司法的参考。

(三)实施的方法

(甲)为了实现第一原则吾人提出下列四种方法

(1) )法律学系应分三组:

司法组———着重民刑法及诉讼法之训练外交组———着重民刑法及国际法之训练

行政组———着重民刑法及宪法,行政法之训练

理由 司法与行政,均为执行国内法的机关,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其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固有范围广狭的不同,而其均不能违背法律,则在公务的本质上,实无二致。吾国数千年来行政司法不分,民国成立后,行政权更凌驾司法而独尊,吾人认为,欲养成行政人员知法守法的能力,由法律学系训练行政人员,则合法的行政,必可早日实现,而法法的基础,亦可从而树立。

外交本亦为行政公务的一种,吾人认为,由法律学系训练外交人员。则将不致再有与国内法相抵触之条约条款的订定,更不致因外交人员之不谙法律,而影响华侨利益的保护。

(2) )修业年限应加长

其办法有三,得择一行之:

一,修业五年,新生录取,不受同等学力与高中毕业百分比的差别;

二,修业五年,新生录取仍受同等学力与高中毕业之百分比的差别,惟第五年时,享受公费待遇;

三,修业六年,毕业时授予硕士学位。

(3) )一年级学科,应不依部订大一共同必修科的标准。(4)一般社会科学与外国文字之训练,应特别加重。

附注:详细课程编制,须俟修业年限确定后,再拟定。

(乙)为了实现第二原则,吾人提出下列四种方法:(1)原有研究机构,应再加充实。

现有之研究机构计有二种:

一,北京大学法律研究室。

现况法律研究室设立的目的,乃在给予优秀毕业生能继续研究的机会。自民国二十八年设立以来,已搜集英德文及中文图书多册,并承罗钧任先生家属捐赠钧任先生遗书百余种,都数百余册。

在法律研究室研究者曾有三人,均为助教;

曹树经君研究中国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已完成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整理,并作成+中国法制史导言及史前期法制之探讨,论文一篇;

闻鸿钧君研究外国法律思想,其论文正草拟中;

胡正谒君研究中国特别刑法,曾作成+中国特别刑法之研究,论文一篇,现已离职。

充实之方法 吾人认为法律研究室的范围,应再扩大,并依上述所举三大研究方向,分组从事:

甲,外国法学研究组今后工作,分为二项:

子,选译西洋法学名著及法典;

丑,择定专题从事研究。

乙,我国旧法制与旧法学研究组得先就已有史料从事整理;

傅代校长并允许于返平后,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藏之明代三法司档案,全部交与研究室研究。

丙,社会调查组

得先与清华大学,燕京大学,云南大学社会学系合作,从事调查各地方法律习惯,加以整理。

前三组之译稿与论文,应与书局约定,出版丛书。

各组由教授参加研究,并因工作需要,得聘请具有能力之研究人员,共名义与待遇,得依资力提高至研究员。

二.北京大学法科研究所法律部门

现况 研究所法律部门,乃为法律系毕业生继续研究以获得硕士学位而设;研究者之名义为研究生,现计分三组:

甲,中国法制史及法律思想史组

曾有研究生二人,闻鸿钧君与崔道录君,现均休学,改任助教。

乙,犯罪学组现无研究生。

丙,司法调查组

计有研究生二人,贺祖斌君与张挹材君,贺君休学,张君研究所学分修习已满,毕业笔试均及格,并作有+诉讼当事人,论文一篇,唯毕业口试,尚待补期举行。

充实之方法 本研究所在学校组织系统上,虽与上述法律研究室各自独立,但此后研究生从事研究工作,不妨依研究题目之性质,受研究室相当组别之指导,且更得于学位获得后,加入研究室为研究员,如张挹材君之研究论文,偏重于社会调查方面,将来即能加入该室之社会调查组,至于本研究所之组别,亦应视需要而增加,如法理学,国际私法,刑法等组,殊应即予添设。

(2) )教员应增加为十人,其聘任应依下列标准:

一,具有研究能力;

二,精通外国文字。

理由 教授职务,不仅授课,且须参加研究工作,即就授课言,亦非仅使学生能适用现行法为其限度。

(3) )法学图书,应多搜集,成立阅览室。目前暂定以中,英,德,法,日五种文字的法学著作为标准。

(4) )选聘外国法学教授来系讲学。

理由 今日中国法学之依然落后,是为不争之事实,而法律学系之师资,多须选自留学生,亦有其不可非议之原因,然而此究竟系过渡办法,不宜作为长久的制度,归根还是要使自己的学术独立方可。就此观点言之,则聘请外国法学教授来我国讲学,非仅可刺激我国教授之研究与兴趣,而急谋学术之独立,且对于本科学生研究与了解西洋法学,亦有更多之帮助;至于派遣留学生所耗费之大量金钱与不必要之时间,亦可因此而节省甚多。再者,今日中国大学中之研究员生,以及本科学生,对于各项科学之了解,与外国语文之能力,较诸十余年前,已大有进步,所以聘请外国教授来我国讲学与辅助研究,较之过去北大其他学系聘请西人讲学,必更有收获。